
近日,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《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》(深证上〔2026〕218号),因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*ST立方”)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多种方式虚增营业收入、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,导致其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,对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。
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〔2026〕1号)查明的事实,*ST立方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:
一是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收和成本。2021年至2023年,*ST立方及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,但该业务中公司并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,不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--收入》的规定。
二是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收和成本。同期,公司及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,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,不应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。
三是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收、成本及利润总额。2022年,*ST立方与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、合同及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,并确认了相应收入、成本和利润。
上述违规行为导致*ST立方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具体虚增数据如下:
年度
虚增营业收入(元)
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
虚增营业成本(元)
占当年营业成本比例
虚增利润总额(元)
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比例
279,726,668.85
50.09%
277,114,254.09
60.61%
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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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1,855,333.46
51.67%
305,460,743.11
53.54%
510,390.73
0.33%
45,869,361.67
24.00%
45,227,946.58
27.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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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交所指出,ST立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(2023年8月修订)》第1.4条、第5.1.1条的规定。依据相关规则,经深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,决定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。ST立方如对该纪律处分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。深交所将把ST立方的上述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。ST立方信息披露违规有关责任人员将另案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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